重庆市忠县忠州镇苏家社区刘家坝及忠县干井苏家村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司法拍卖

类别:司法拍卖

起拍价:17038.9536万

保证金:853万

公告时间:2015-9-7

拍卖时间:2015-9-23 10:00

报名截止时间:2015-9-22

项目公告

重庆市忠县忠州镇苏家社区刘家坝及忠县干井苏家村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司法拍卖公告

   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定于9月13日10:00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在重庆联交所以互联网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整体拍卖,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物(以下简称标的物):
  1、重庆天运生物液体燃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镇苏家社区刘家坝,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6862.75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311D房地证2007字第0014号、311D房地证2007字第0015号)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6594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311D房地证2007字第0016号、311D房地证2007字第0017号、311D房地证2007字第0018号、311D房地证2006字第28号、311D房地证2006字第29号、311D房地证2006字第30号、311D房地证2006字第31号)以及上述9证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9个土地使用权证的证载总面积为143456.75平方米,均为出让地。标的物中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详情请见评估报告。
  2、登记在第三人重庆市建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实属重庆天运生物液体燃料有限公司所有并控制的位于重庆市忠县干井苏家村的计93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忠国用(2004)字第1732号,地号:66-14-195,工业、出让地)和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安装于该地块范围内发电用的相关机器设备等财产一批。标的物中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机器设备详情请见评估报告。
  以上两大部分资产合并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资产公开拍卖,整体拍卖保留价:17038.9536万元。整体竞买保证金:853万元。
  二、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在标的物所在地现场展示。
  三、竞买登记手续办理:竞买人可通过线上(通过互联网方式)或线下(到重庆联交所现场)两种方式报名,竞买人应在9月21日(到账为准)前将保证金缴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联付通帐户,并于9月22日(法定工作时间)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签订竞买协议等)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
  四、特别说明:
  1、标的物1:
 (1)拟拍卖的标的物财产:将被执行人重庆天运生物液体燃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镇苏家社区刘家坝,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6862.75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311D房地证2007字第00014号、311D房地证2007字第001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6594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 311D房地证2007字第0016号、311D房地证2007字第0017号、311D房地证2007字第0018号、311D房地证2006字第28号、311D房地证2006字第29号、311D房地证2006字第30号、311D房地证2006字第31号)以及上述9证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按现状带瑕疵进行整体拍卖(详见委托法院查封清单、评估报告等资料,9个土地使用权证的证载总面积为143456.75平方米)。
 (2)上述拟拍卖标的财产(包括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作为整体资产进行整体拍卖,拍卖若成交,由委托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确认买受人权属,拍卖成交的标的物(整体资产)权属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委托法院将按标的物现有的瑕疵状况进行手续上的交付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直接交付,并通知标的物的原占有人。买受人(拍定人)有权对该拍卖成交的标的物进行相应的妥善维护和管理。同时,由买受人自行与相关的主体进行协商妥善处理依法解决好可能的相关冲突问题;如标的因故(包括不可抗力因素)毁损灭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和涉及其它情况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所有的风险责任、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
 (3)上述委拍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若整体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后,委托法院才出具法律文书确认买受人的财产权属,买受人应持委托法院出具的确认买受人财产权属的法律文书,必须在一个月内到相应的财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标的物的转移过户登记手续。标的物办证、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但对于应由被执行人所承担的部分税、费,应以先由买受人进行全部的垫付为参与竞买的前提条件,买受人应将因标的物办证过户所代为被执行人垫付的全部相关税费发票交到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凭代为垫付的税费发票上所记载的金额,从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相应的款项给买受人。买受人(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应对将要为被执行人所垫付的全部相关税费数额有一个充分的预估。如买受人在收到委托法院确认财产权属的法律文书后未按上述规定的一个月的期限内到相应的财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标的物的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并将相关的证据材料交到委托法院,或者虽在规定的一个月的期限内申请了办理转移过户登记手续,但在办妥了相关财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新的权属证书后的七日内未将代为被执行人所垫付的全部相关税费发票交到委托法院,则标的物办证过户所涉及的全部税费均由买受人单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此买受人(竞买人)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和注意!上述委拍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面积等数据仅供参考,以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最终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为准,如买受人今后办理相关的房地产权证,证载位置、面积、用途等与委托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有出入,成交价不作调整,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如买受人对其所获得的标的物财产进行处置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交纳有关税、费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本次委拍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地块位置,是以9本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内容为依据。根据忠县国土局、忠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忠县移民局等披露的信息,被执行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与忠县国土局曾经签订了三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份合同上约定的出让总面积大于9本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详见相关职能部门的复函和有关附件等资料)故委托法院声明,本次拍卖的土地使用权以9本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依据,三份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出让的总面积大于9本土地使用权证载明总面积的差额部分,因被执行人尚未取得该部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故暂未纳入本次司法处置的拍卖范围。

   (6)拍卖成交的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水、电、气、讯等欠费,尚欠的五通费等等欠费,涉及拍卖成交的标的物相关的一切欠费及为消除委拍标的物的各种瑕疵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进行清缴。诸如本“司法拍卖公告”所列但并未穷尽的可能涉及到标的物的各种欠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或者其他的各种瑕疵等委托法院均不能保证其并不存在,对此竞买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应对标的物的各类欠费等瑕疵情况及存在的风险自行了解和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根据忠县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披露的相关信息表明,本次委拍的标的物中,9本土地使用权证红线范围内涉及48户居民房未拆迁,房屋面积5578平方米(详见园区办2015.1.15复函及附件等资料)。故涉及欠付拆迁费的问题;另,根据忠县园区管委会、国土局、移民局分别披露的信息表明,被执行人尚实际欠付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应的滞纳金、征地成本费等,但三个部门各自披露的土地出让金的欠款数据存在矛盾,金额尚有争议(详见相关职能部门的复函及附件等资料)。因此,拆迁安置费和土地出让金等的清缴工作对于买受人实际使用被拆迁户仍然占用的部分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会有一定的影响。对此竞买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应对标的物的各类欠费等瑕疵情况及存在的风险自行了解和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8)委拍标的物中的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忠县建委披露的信息表明,天运公司9本土地使用权证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建设工程未办理施工图备案、未办理规划许可、未办理施工许可、未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根据忠县民防办公室披露的信息表明,被执行人所有建设项目均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缴纳人防费(详见相关职能部门的复函等资料)。对此竞买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应对标的物的各类欠费等瑕疵情况及存在的风险自行了解和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委拍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均未设定抵押权,资产现处于闲置状态,为被执行人所保管,未发现租赁使用等设置用益物权的情况。
 (10)根据忠县安监局反馈的信息,被执行人2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只实施了安全预评价,其他行政许可尚未办理,但该项目不涉及收取规费问题。根据忠县消防大队反馈的信息,由于被执行人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尚未完成建设,所以尚未到需要消防验收的阶段,其生产线未进行消防验收。根据忠县建委反馈的信息,建委没有相关施工、市政、园林绿化等建设档案记录。食品药品监督局反馈的信息,被执行人持有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26日。忠县质监局反馈的信息,被执行人的2台发电锅炉已超过检验有效期。忠县环保局反馈的信息,被申请人试生产期间曾产生12000立方米生产废水,仍储放在厂区3个储蓄罐内,储蓄罐内高浓度废水上清液COD16700mg/L,悬浮物158mg/L。因其浓度较高,地理位置复杂,处置难度大,处置费用约195万元(详见相关职能部门的复函及附件等资料)。
 (11)委托法院特别提醒,对于以上委托标的物的相关瑕疵情况所带来的一系列的不利负担,竞买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且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或者处置,并应对标的物可能产生或可能存在应支付的各类费用、标的物的各类瑕疵情况及存在的风险自行了解和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2)标的物中机器设备在移交时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费、拆卸费、维修费等)及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3)标的物中机器设备在移交以现场实际数量及实物现状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及拍卖佣金不予调整。
 (14)上述标的物按现状(包括瑕疵)进行整体拍卖。拍卖成交后在未按规定完善全部的相关费用及手续前,暂时无法办妥相关财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新的权属证书,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完善标的物需完善的相关手续。评估报告、忠县各职能部门的复函及其随附相关材料、以及上述本“公告”所摘要披露的委拍标的物的瑕疵情况仅供参考,委托法院不能保证该标的物是否还存在其它缺陷,对此竞买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应对标的物的各类瑕疵情况及存在的风险自行了解和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竞买人务必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忠县各职能部门的复函及其随附相关材料,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全部内容和附件清单所列示的全部材料。竞买人务必于拍卖日前亲自对该拍卖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拍卖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物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竞买人一经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即表明对该标的物的现状已作全面了解并自愿承担全部风险,委托法院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物的一切已知的和可能还存在有目前尚未发现的各种瑕疵情况及缺陷等的任何的担保责任。
 (15)上述委拍标的物若拍卖流拍,有关的执行债权人请求以物抵债的,适用本《公告》全部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2、标的物2:
 (1)拟拍卖的标的物财产:将登记在第三人重庆市建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实属被执行人重庆天运生物液体燃料有限公司所有并控制的位于重庆市忠县干井苏家村的计93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忠国用(2004)字第1732号,地号:66-14-195,用途:工业用地]和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安装于该地块范围内发电用的相关机器设备等财产一批按现状带瑕疵进行整体拍卖(详见委托法院查封清单及评估报告、司法测量鉴定报告等相关资料)。
 (2)上述拟拍卖的标的物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机器设备等]作为整体资产进行整体拍卖,拍卖若成交,由委托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确认买受人权属,拍卖成交的标的物(整体资产)权属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委托法院将按标的物现有的瑕疵状况进行手续上的交付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直接交付,并通知标的物的原占有人。买受人(拍定人)有权对该拍卖成交的标的物进行相应的妥善维护和管理。同时,由买受人自行与相关的主体进行协商妥善处理依法解决好可能的相关冲突问题;如标的因故(包括不可抗力因素)毁损灭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和涉及其它情况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所有的风险责任、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
 (3)上述委拍标的物财产若整体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后,委托法院才出具法律文书确认买受人的资产权属,买受人应持委托法院出具的确认买受人财产权属的法律文书,必须在一个月内到相应的财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标的物的转移过户登记手续。标的物办证、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但对于应由被执行人所承担的部分税、费,应以先由买受人进行全部的垫付为参与竞买的前提条件,买受人应将因标的物办证过户所代为被执行人垫付的全部相关税费发票交到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凭代为垫付的税费发票上所记载的金额,从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相应的款项给买受人。买受人(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应对将要为被执行人所垫付的全部相关税费数额有一个充分的预估。如买受人在收到委托法院确认财产权属的法律文书后未按上述规定的一个月的期限内到相应的财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标的物的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并将相关的证据材料交到委托法院,或者虽在规定的一个月的期限内申请了办理转移过户登记手续,但在办妥了相关财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新的权属证书后的七日内未将代为被执行人所垫付的全部相关税费发票交到委托法院,则标的物办证过户所涉及的全部税费均由买受人单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此买受人(竞买人)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和注意!上述委拍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面积等数据仅供参考,以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最终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为准,如买受人今后办理相关的房地产权证,证载位置、面积、用途等与委托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有出入,成交价不作调整,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如买受人对其所获得的标的物财产进行处置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交纳有关税、费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本次委拍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地块位置,是以忠国用(2004)字第1732号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内容为依据;该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数量以及各相关的面积数据等,是以重庆市土地房屋勘测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渝地房司鉴中心[2015]房鉴第001号”《司法测量鉴定报告书》以及《评估报告》中所记载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根据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披露的信息及委托法院在忠县房地产管理所进行房产查询的结果表明、上述土地的出让年限为50年,从2004年3月26日到2054年3月25日,出让价款已缴清,目前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无抵押登记,忠国用(2004)字第1732号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应完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且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可办理相应“两证”。上述的土地使用权已被市五中法院查封,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至今无房屋权属登记记录。
 (6)拍卖成交的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水、电、气、讯等欠费,尚欠的五通费等等欠费,涉及成交的标的物相关的一切欠费及为消除该标的物的各种瑕疵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进行清缴。诸如本“公告”所列但并未穷尽的可能涉及到标的物的各种欠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或者其他的各种瑕疵情况等委托法院均不能保证其并不存在,对此竞买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应对标的物的各类欠费等瑕疵情况及存在的风险自行了解和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委拍标的物中的地上建筑物等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忠县城乡建委披露的信息表明,重庆建忠发电有限公司(原忠县火电厂)建设项目在建委档案馆中没有任何规划、建管审批文件和竣工工程档案资料入馆;根据忠县规划局披露的信息表明,该局于2010年6月成立,经查该局规划审批业务档案,重庆建忠发电有限公司(原忠县火电厂)的规划审批业务档案没有归档入库;根据忠县民防办披露的信息表明,重庆建忠发电有限公司(原忠县火电厂)名下厂区内厂房及其发电用机器设备等没有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相关档案,也没有差欠人防相关费用等方面的记录;根据忠县移民局披露的信息表明,重庆建忠发电有限公司(原忠县火电厂)名下位于忠县干井苏家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安装于该地块范围内发电用的一批机器设备不涉及三峡移民和占地移民安置相关的债权债务;根据忠县工商局披露的信息表明,现重庆建忠发电有限公司(原忠县火电厂)名下位于忠县干井苏家村厂区内的火力发电机器设备未在该局办理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根据忠县经信委反馈的信息,重庆建忠发电有限公司原忠县火电厂无发电用机器设备安全生产审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等相关情况记录,无生产经营期间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遗留问题,该委至今也未受理过相关纠纷调处事宜;根据忠县消防大队反馈的信息,其厂房建设未办理相关消防手续;根据忠县质监局反馈的信息,重庆建忠发电有限公司原忠县火电厂厂区内拥有UG-75/3.82锅炉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2台,以上设备自停产后,未再进行检验;根据忠县环保局反馈的信息,没有查到标的地块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无欠费相关记录。(具体情况详见相关职能部门的复函及附件等资料)
 (8)委托法院特别提醒,对于以上委拍标的物的相关瑕疵情况所带来的一系列的不利负担,竞买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且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或者处置,并应对标的物可能产生或可能存在应支付的各类费用、标的物的各类瑕疵情况以及存在的风险自行了解和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上述委拍标的物中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机器设备均未设定抵押权,但均被市五中法院查封,资产现处于闲置状态,为被执行人重庆天运生物液体燃料有限公司所保管,不存在租赁使用等设置用益物权的情况。
 (10)标的物中机器设备在移交时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费、拆卸费、维修费等)及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1)标的物中机器设备移交以现场实际数量及实物现状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及拍卖佣金不予调整。
  (12)上述标的物按现状(包括瑕疵)进行整体拍卖。拍卖成交后在未按规定完善全部相关费用及手续前,暂时无法办妥相关财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新的权属证书,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完善标的物需完善的相关手续。评估报告、司法测量鉴定报告、忠县各职能部门的复函及其随附相关材料、以及上述本“公告”所摘要披露的委拍标的物的瑕疵情况仅供参考,委托法院不能保证该标的物是否还存在其它缺陷,对此竞买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应对标的物的各类瑕疵情况及存在的风险自行了解和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竞买人务必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司法测量鉴定报告、忠县各职能部门的复函及其随附相关材料,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全部内容和附件清单所列示的全部材料。竞买人务必于拍卖日前亲自对该拍卖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拍卖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物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竞买人一经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即表明对该标的物的现状已作全面了解并自愿承担全部风险,委托法院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物的一切已知的和可能还存在有目前尚未发现的各种瑕疵情况及缺陷等的任何的担保责任。
 (13)上述委拍标的物若拍卖流拍,有关的执行债权人请求以物抵债的,适用本《公告》全部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3、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及佣金不作调整。
    4、竞买人须以自己名义并以现金以外的转账方式缴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联付通账户,他人为竞买人代支付保证金的将视为无效,所缴款项退回原账户。
  5、竞买人通过互联网方式报名时,不得多人联合竞买,需办理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请到重庆联交所现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5日内将价款全额划到法院指定联付通账户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63622130 63621526 彭老师  张老师QQ号:421095005
  重庆联交所地址:渝中区民族路101号交易大厦5楼
  委托法院监督电话:63318215
  市高院监督电话:67673247 6767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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